【中国品牌建设网12月16日网讯】2013年10月15日,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胡权明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手中接过“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 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又好又快办案成效明显。五年来,共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18317件,结案率均保持在98%以上。 坚持司法改革创新,规范审判管理工作。率先在全国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创造性地将听证会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全省率先成立“妈妈法庭”,组建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近年来,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造刑事审判特色品牌,坚持公正司法,坚决杜绝冤假错案,为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五年来,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刑事审判单项考核连续四年在全省名列前茅。
宽严相济显人文
3年前,26岁的小吴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小学还没毕业的他竟然摸索出枪支制作方法。从2008年年底开始,他自制火药枪,先后贩卖了6支。2009年3月,小吴被公安机关抓获。 去年6月,合肥中院刑一庭法官们冒着酷暑驱车来到淮南市九龙岗镇,对身患癌症、取保候审在家的被告人小吴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官当庭判处小吴有期徒刑11年。作为全国第一批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合肥中院严格规范刑罚裁量权,始终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审结举世瞩目的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郭维国等四人徇私枉法案,蜀山新村杀人碎尸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2008年以来,合肥中院先后为多名少数民族及外国被告人聘请翻译,为500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情怀。
创新工作树品牌
2002年,合肥中院在全国率先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2006年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包河区法院集中管辖;2009年创造性地将听证会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2011年在全省率先成立“妈妈法庭”……诸多第一,让合肥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始终保持领先水平。 今年17岁的阿兰来自四川边远山区的一个少数民族。由于家境贫困,本想利用假期为家中减轻点负担,没想到受到当地“阿妈”的利用,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而阿兰直到被抓,才知道这是犯罪。“在这里过得还好吧?”、“这次比上次好像胖了很多。”、“有没有给家里打过电话?”今年9月27日,一见面,主审过此案的赵玲法官就关心地问起阿兰的生活和改造情况。
杜绝错案促公正
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在审判环节中,合肥中院始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程序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并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巢湖某花炮厂系经营烟花类生产的合法企业。2012年3月因当地政府要求该厂退出转产,被注销生产许可证。5月有关部门下文责令该厂妥善保管,限期清理、销毁或移交剩余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停产后,该厂股东任某某将生产期间剩余的黑火药一直存放于厂内包装车间。4月6日10时许,当地派出所民警对该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爆炸嫌疑物3千克。经检验,扣押的爆炸嫌疑物为黑火药。 该案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肥法院积极保障辩护律师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主观上为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存放的黑火药系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企业改制而留存下来的,其主观犯罪故意无证据证实,即任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意见上的“非法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公诉机关提起撤诉,宣告任某某无罪释放。 “对于案件的定罪要做到准确、无疑,但对案件中影响量刑并存在疑点的证据,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合肥中院刑二庭庭长曹海清介绍说,对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作为定案根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应依法宣告无罪,对判决宣告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案件依法准许撤诉,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队伍是法院的根本。我们要求抓质效、创品牌,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的适用关,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合肥中院院长许建在法院干部会议上总是这样强调。
服务民生保发展
王某某等人于2003年成立安庆中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后因资金短缺,经营出现困难,王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起意通过林权流转吸纳资金。其间该公司运用多种手段夸大投资收益吸引客户,促进销售,并以流转款、管护费的名义收取客户资金,许诺高额回报。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中厦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370余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厦公司净资产为负731万元。 此案疑难、复杂、涉及人数多达800人、影响大,并存在证据收集难,事实难以查清,法律适用困难,信访形势严峻等问题,若处理不慎,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合肥中院多次参加省、市专案会议,接访涉案投资群众二百余人次,扭转广大投资群众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感,缓解了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一经宣判,便获得投资群众的充分肯定。 “张法官,我们要集体制作一幅牌匾送给贵院,以表达我们的感谢之情。”投资客户激动地说。张厚勇法官笑了笑,委婉地谢绝了。 以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为重点,近年来,合肥中院先后审结了中厦林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凯利公司、黄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全省最大网络赌博案,金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经济犯罪案件60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在认真办好案件的同时,该院还注重发现刑事审判中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先后发出18份司法建议,有效拓展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域和效果,为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