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建设网3月7日网讯】公交车能否安全运行事关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就河南安阳公交车司乘人员遭遇意外伤害等事件,本报曾进行关注并展开过讨论,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重点提出应加强对危害公交车安全行为的法律惩处。但是,近期,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致使引发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事后,相关肇事者或被刑事拘留或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事后惩处力度明显加强,不过,这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面对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对此行为由事后惩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已经显得刻不容缓。
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使公交车处在极度危险的状态当中,很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这不仅会给车上的乘客带来生命威胁,还给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行人和不特定的其他车辆带来很大危险,其行为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二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专门规定,其中,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抢夺方向盘屡酿祸端
2月17日,辽宁沈阳。铁西区保工街九马路路口,一辆161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撞倒路边大树,事故中一名女高中生受伤。事故由一名醉酒乘客抢司机方向盘所致。这名乘客后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拘留。
1月6日,四川成都。双华路武警警官学院门口,一辆826路公交车因一名错过站的青年抢夺方向盘突然失控,造成7车连环相撞、公交车上10余名乘客受伤。近日,双流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该青年。
1月13日,河南平顶山。井营村九矿停靠点,刘某酒后乘坐8路公交车,因同伴在车下呕吐,就拽公交车挡杆、拉方向盘阻止司机行车,导致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水泥杆上,车上3名乘客受伤,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前不久,陕西西安,一辆15路公交车行驶到钟楼附近时,车上一名男子突然要跳车窗,被阻止后又抓起灭火器砸向车玻璃,之后又抢夺方向盘,最终在交警、巡警和群防队员等的配合下被控制,后据该男子的父亲称,肇事者疑似精神异常;在甘肃天水,一名外地男子在乘坐1路公交车时,为了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强行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的方向盘求助报警,好在司机紧急刹车,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随后,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多人被判刑
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是极其危险的举动,很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极易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攻击公交车司机根据案情或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有两档刑期,一是危险犯,构成了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此,近期,各地已有肇事者先后领刑。辽宁省沈阳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致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公交车上一名乘客摔倒受伤。2月10日,当地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肇事出租车司机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前不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一起类似案件。宋某猛抢正在桥上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撞到桥右侧水泥护栏。该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虽未造成众多乘客受伤,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安徽省宿州市一名男子乘公交车因未到站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强行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猛踩刹车,致使车上乘客受到惊吓,甚至有的摔倒擦伤。日前,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审理法院认为,涉事男子雷某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故意以强行抢方向盘、踩刹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广东省东莞市,54岁的林某因2元车费,与公交车的乘务人员斗气,先后猛踩公交车油门、猛拉方向盘、殴打司机。前不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公开判决:林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重视事后惩处还应加强事前预防
从各地发生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来看,肇事乘客中,有因琐事和司机发生口角的,有因错过站强行要求下车的,还有的是醉酒闹事者或存在精神障碍者。但是,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攻击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上的司机,都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各国法律对公交司机的职务行为通常给予特别保护。在我国,袭击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刑。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因为其行为扰乱到公共交通秩序而面临治安处罚。
这种事后惩处的方式,当然会对相关行为形成震慑力和影响力。不过,从所发事件中,也应注意到,有相当一部分肇事者是醉酒乘客或是精神病患者,对于这类人,法律震慑的效果很可能会大打折扣;另外,即便是对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不一定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行为将会引发的严重危害和后果。显然,单纯依靠事后惩处的手段难以根本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公交车安全运营的威胁仍然难以得到根本解除。
而通过加强事前预防的手段,或许能弥补这方面的漏洞。一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公交运营公司加强对所属公交车司机的物理防范措施,如设立与乘客彼此隔离的独立驾驶空间,保证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公安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加强警示宣传等方式,使广大乘客形成“公交车司机不容侵犯”的法律意识;如美国纽约州,在公交车车头等显著位置会贴一张告示,上写: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此外,对于如醉酒等特定乘客,可以借鉴国内部分地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其必须在亲属或朋友等陪同下方可乘车,否则,公交车司机有权拒绝其乘车。另外,也可通过一定手段鼓励广大乘客在特定情形下勇敢出面,制止侵犯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近日,沈阳一辆公交车上,一醉酒乘客抢夺方向时,就遭到一位小伙子的果断制止,从而避免了严重事故的发生。当然,公交车司机也应严格规范自身职业言行,尽量避免与乘客发生口角等冲突,减少或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